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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实施家庭暴力的保证书

ask****216 广西-梧州 家事纠纷咨询 2018.01.08 22:35:30 1人阅读

您好,请问一下,实施家庭暴力保证书,如果在实施就净身出户的那种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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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委托我们代写,具体要写什么类型的保证书?来电和我说一下具体情况吧,希望能够帮助您

2018-01-31 13:1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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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怎样具有效力
1、建议保证书由律师证明,只要是由两方签字的文字证明,同时是在两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在法律上都能够作为有效的依据。如果再有律师证明的话,那就和法律文书具有相同的效率。
2、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存在犯错做法,比如婚外情、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因为做法暴露或亲友规劝,为挽回婚姻而认同错误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放弃小孩的抚养权”、“予以另一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面答允。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分别,法院认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
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犯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对无犯错方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而《婚姻法》并无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商定作出限制性的限定。由此我俩能够这样理解:对于保证人作出的只要再发生对家庭不负责的做法,包括赌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愿意支付另一方赔偿金的答允,事实上上是对离婚中无犯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商定。该商定隶属有效的民事法律做法,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2020-12-09 23:47:29 回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同时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对严厉打击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做了更严格的制度安排。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就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相关制度和法律责任: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二是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三是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四是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五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六是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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