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诉负责人(包括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的负责人应当出庭。负责人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到两名诉讼代理人。上述“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做出的,那么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零就业家庭优惠政策如下: 一、被确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其成员中已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作为重点援助对象。 二、家庭成员中无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或不符合领证条件的,可确定一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作为重点援助对象10日内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三、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通过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后,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关证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对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参加及能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凭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每一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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