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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文书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李* 云南-玉溪 司法鉴定咨询 2017.12.30 07:24:10 122人阅读

哥哥对外解除了一笔款的,当时对方已经打了借条但是现在去不认了,请问文书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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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2017-12-30 07:3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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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文书鉴定中,委托鉴定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或案件时,对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依据。委托鉴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准备送检材料、填写申请委托书、签订协议、提供有效证件和缴纳鉴定费,最后领取鉴定书,下面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准备送检材料
  
(一)笔迹真伪鉴定(是否某人或同一人书写)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笔迹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2、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二)印章真伪鉴定(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印章真伪鉴定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加盖的印文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出处者签章提供1比1复印件。
  
2、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单位在公安机关或工商部门年检报告中备案的印鉴样式,单位公章的印鉴样式实验样本。对样本数量没有具体要求,根据委托的要求不同,有的委托需要1个样本,有的需要提供该单位所有不同时期使用的同名印章的不同样本。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出处者签章提供1比1复印件。
  
(三)朱墨时序鉴定(加盖印文与字迹的先后顺序)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朱墨时序鉴定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加盖的印文与打印字迹或手写字迹的先后顺序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检材上加盖印文与字迹必须有交叉处,才具备鉴定条件。
  
2、样本。不需要提供样本比对材料。
  
(四)文字形成时间鉴定(手写或打印字迹的形成时间)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打印字迹或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并注明是否同意进行有损检验,绝对形成时间鉴定不需要提供比对样本,但要求检材的标注日期超过一年以上,怀疑实际书写或打印时间在近一年之内的才具备鉴定条件。相对形成时间鉴定不受此时间限制,但要求提供比对样本。
  
2、样本。对检材的绝对形成时间鉴定不需要委托方提供样本比对材料,对检材的相对形成时间鉴定需要委托方提供相同物质材料样本比对材料。
  
(五)盖印形成时间鉴定(文件上加盖印文的形成时间)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盖印形成时间鉴定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加盖印文的形成时间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
  
2、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同期和前后相近年份或月份的同一枚印章盖印的材料。如: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发的文件、报表,单位同期和怀疑时间段的每月纳税报表中的印鉴样式,最好每月能提供一枚印文样本。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扫描。
  
(六)变造文件鉴定(添加笔迹、是否原件、是否一次打印文件等)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变造文件鉴定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全部和部分内容是否经过变造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送检材料为复印件查无原件的需经过委托方同意才能送检。
  
2、样本。一般不需要提供样本比对材料。如果有不同版本的同名文件(大部分内容相同局部内容不同)可以作为样本送检。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文书司法鉴定项目所需要准备的送检材料。
二、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没有特定的格式,内容一般包括委托的鉴定单位、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时间。
  
三、签订协议
  委托和受理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四、提供有效证件
  委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工作证)
  
五、送达或邮寄
  委托人可以将上述材料直接送达到鉴定机构,如采用邮寄方式,最好选择邮政EMS特快专递保价邮寄。
  
六、交纳鉴定费
  委托人在委托鉴定后,应按照协议约定交纳鉴定费,交费方式现金支付、转帐均可。
  
七、鉴定周期及领取鉴定书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收到送检材料和鉴定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特殊情况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2017-12-30 07:25:10 回复

对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书中要明确写出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救济途径。因不属于本统筹地区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的,要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告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名称。
  
七、申请材料移送:对于已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在调查核实阶段发现属于其他统筹地区管辖权的,受理统筹地区应在5日内与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联系,填写《申请材料移送单》一式二份(见附件9),将移送单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的相关资料于5日内送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应自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
  
八、现场勘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见附件10)。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应在《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调查笔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取证的,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单独向被调查人询问,其他人员不应在场。调查开始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和单位以及调查事项,并记录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见附件11)。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十、阅卷记录:需要查阅材料的,应当做好《工伤认定阅卷记录》(见附件12),阅卷记录除记录查阅材料的具体内容外,还要有被查阅材料的部门压页盖章。阅卷人、记录人、在场人均应在《工伤认定阅卷记录》上签字确认。
  十
一、举证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应制作《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见附件13),于5日内送交有关用人单位。
  十
二、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60日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见附件14)。决定书中必须写明认定为或不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 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应将不予认定的理由及政策依据在决定书中写清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用印章。
  十
三、延期审批: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因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工伤认定结论需要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时,工伤认定经办人员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延期审批表》(见附件15),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于5日内将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
四、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十
五、送达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16),由收件人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
  十
六、归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十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受伤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后,发现其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7日内发给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见附件17),告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经办机构名称、地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应抄送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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