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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赔偿的强制执行该怎么做,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何** 山东-济宁 刑事赔偿咨询 2017.12.28 09:39:02 12829人阅读

你好,我开了一家小型餐饮店,最近和一个人打官司,法院要求他行政赔偿,但他不执行,我想问问对行政赔偿的强制执行改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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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赔偿的强制执行请参考如下法律条文: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根据、申请人署名和提出申请的时间等。
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主要经历以下程序:
1.执行的提起
执行的提起是引起执行行政赔偿诉讼执行程序的发生,执行可由胜诉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执行而提起。
2.执行审查
执行审查是执行机构(执行庭)在接到执行申请书和行政庭的移交执行书后,在法定期限以内,对有关文书、材料进行审查,对案情进行了解并决定是否立案执行的过程。审查由执行员在接到申请书或移交执行书之日起10日进行,主要审查:
(1)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2)执行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备;
(3)执行根据是否合法有效;
(4)执行的内容是否正确、合法。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执行机构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移交机关准备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执行;执行材料需补正的在补正后予以执行。
3.执行准备
执行机构在立案执行至实施执行之前还要作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深入了解案情,查看有无执行阻却事项;
(2)通知执行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并告诫如果逾期不自动执行将强制执行;
(3)制订强制执行方案,决定要采取的执行措施,确定执行范围、时间,通知执行参与人到场。
4.执行实施
是开始正式实施行政诉讼执行的强制措施使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得以实现的阶段。
5.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指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实现了执行依据中确定的义务,完成了执行任务,是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在程序与内容上的终结。
执行完毕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执行费用开始清结,将执行文书归档。
对行政赔偿诉讼执行错误的,可采取执行补救措施予以挽救,对已造成权利义务影响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在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某种法定事由,使执行不能继续进行或无须继续执行,因而使执行程序发生中断的现象,这叫执行阻却,行政赔偿诉讼中的执行阻却有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2017-12-28 09: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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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行政赔偿的强制执行该怎么做这个问题有如下解答:
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件,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的法律活动。
执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延续,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法律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威严将一扫而光,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实现。因此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件,诉讼当事人均服从和执行,对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人民法院都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履行。
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指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2.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作为执行内容的义务有:给付义务(金钱、实物、无形财产),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等。
3.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义务事实的发生。
4.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1年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法律文书生效6个月内提出执行申请。
对于执行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了规定。执行的管辖,是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由哪一级或哪一个法院受理的执行。该规定第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7-12-28 09:4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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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行政赔偿的强制执行该怎么做这个问题有如下解答: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件,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的法律活动。执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延续,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法律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威严将一扫而光,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实现。因此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件,诉讼当事人均服从和执行,对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人民法院都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履行。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指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2.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作为执行内容的义务有:给付义务(金钱、实物、无形财产),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等。3.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义务事实的发生。4.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1年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法律文书生效6个月内提出执行申请。对于执行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了规定。执行的管辖,是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由哪一级或哪一个法院受理的执行。该规定第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0-12-18 05:06:5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传唤,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并不是执行措施。
具体行政强制法中有规定。
法律链接:《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行为人自己主动去最好,如果行为人不主动去,可以强制执行。
2、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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