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
2、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在税务机关内行使税收管理职权的税务人员,而不包括勤杂工、服务人员,如司机、炊事员等,因为这些人通常不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职权。例如:税务机关的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导致的赔偿,不能从国家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用项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本人负责,适用民法调整。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包括:
(1)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3)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4)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6)对下级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依法监督;
(7)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监督检查;
(8)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9)征收税款和查处违法案件有利害冲突时,应当回避;
(1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检举人的情况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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