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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刘* 江西-南昌 刑事赔偿咨询 2017.12.25 20:00:29 15人阅读

我现在想要申请行政赔偿,但是我对行政赔偿构成要件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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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 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无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违法原则
所谓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2017-12-25 20:0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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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侵权行为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的回答,望采纳。

2017-12-25 20:02:2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累犯分为特殊累犯和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针对特殊犯罪的罪犯,不管在任何时间,重新犯此类特殊罪名的,都构成累犯。一般累犯针对一般犯罪,构成一般累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过失犯罪,或者后罪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均为过失犯罪的情况,均不能构成累犯。
(二)前罪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根据案件事实和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其他情节,实际上应当对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认定。
(四)行为人犯前罪和后罪时均已年满18周岁。如果第一次犯罪是未满18岁,或者两次犯罪时都未满18岁,那么是不构成累犯的。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殊累犯。在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中明文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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