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6个月期限后,在3个月内任何一个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超过3个月的最长期限再申请执行,法院就不再受理。
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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