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林某与丘某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后,申请某镇政府调处。当某镇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林某认为此行为已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服不予受理决定,就应当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作扩大解释而非缩小解释,即:对政府作出的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不论是程序性的处理决定,还是实体性的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服,都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因为是程序性的不予受理决定而有所例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关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规定有哪些的解答如下:该《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属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虽然一审、二审法院没有支持我们的诉求,最终通过向最高法再审,得到了最高法的裁定,支持了我们的诉求。维权之路虽然艰辛,最终还是得到了一个好的结果。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积极使用自己的权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被维权路的遇到的困难所吓退,我相信法律始终是站在正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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