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变了以往处罚超出经营范围的原则,不对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删除原规定“公司必须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只是规定如果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必须相应变更登记,否则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给予罚款1~10万。
需要注意的是,不处罚的范围只限定一般超经行为,如超经范围属于需经批准的项目(如烟草专卖许可等),则另当别论。
您好,尊敬的求助人,你的情况与其他当事人有所区别,有空闲时间可以当面商议觉得您应该找一位律师当面详谈下,这样更有利于梳理思
合伙人的利润,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比例分配。
《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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