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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特征及具体规定是什么

任** 重庆-涪陵区 刑事赔偿咨询 2017.12.24 06:45:07 701人阅读

我有一个亲戚准备申请行政赔偿,但是不太了解,想咨询一下试述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特征及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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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种侵权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是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赔偿的主要根据。
  
2.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首先,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凡是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害的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其次,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到损害的人,无损害就谈不上赔偿。再次,请求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应当是合法权益,违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违法权益受到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获得赔偿。
  
3.行政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违法行为所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的职务行为不会产生行政赔偿责任,所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产生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要件,而违法则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直接原因。这两者构成了行政赔偿责任,缺一不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指他们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若它们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机关法人行为,则不可能产生国家行政赔偿;若不是违法的行为,同样也不会产生赔偿责任,充其量也只能产生行政补偿。
  
4.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但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因而无论是合法的行为还是违法的行为,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违法侵权造成的损害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主要表现在: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列入各级政府财政。至于具体的赔偿事务,如收集证据,确定是否赔偿和赔偿数额,出庭应诉,决定是否与受害人和解,以及
最后支付赔偿金等,都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来完成的。
  
5.行政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取得行政赔偿,可以通过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等多渠道实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分别规定了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具体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期限和条件等。

2017-12-24 06:5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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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当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即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是直接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其合法权益客观上遭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暗示的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法律 教育 网
  
3.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他人或以他人名义请求国家赔偿的,是代理人而不是行政赔偿请求人。虽然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没有依法提出赔偿请求或者丧失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是赔偿请求人。
  
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被确认合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就是试述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特征及具体规定

2017-12-24 06:46:07 回复


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2、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3、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4、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二)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所谓持续地侵犯同一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简单客体而言的,所谓持续地侵犯相同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而言的。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对于继续犯的这一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 1)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
( 2)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
( 3)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对于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特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
(1)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通常可以分解为作为成立继续犯必要要件的时间持续性和作为继续犯经常性特征的时间持续性。这两种时间持续性的性质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2)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表现为基本构成时间和经常伴发其存在的从重处罚或加重构成时间的不间断性。这是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重要时间条件。以上四个方面的基本构成特征,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继续犯。
(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设置专条予以规定,即对属于继续犯形态的犯罪设置了的罪刑单位,故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想象竞合犯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犯罪形态,具有以下基本构成特征或必备条件: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目前,我国通说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所谓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三)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由于结果加重犯是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并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所以,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行纪合同的概念。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委托人是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行纪人是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行纪合同也称为信托合同。
(2)行纪合同的特征。行纪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和不要式合同,其标的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①行纪人一般以行纪为业。
②委托事务范围不同,行纪人受托从事的事项为贸易活动。
③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
④行纪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⑤费用负担不同。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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