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病退的重大疾病:
1、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2、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3、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6、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7、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
8、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0、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
死亡证明,由当时谁出具的死亡证明,照谁补办。火化证明照殡葬场补办。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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