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车辆被强行过户要承担什么后果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过户登记办理与否,这与车辆买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车辆买卖必须过户是行政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其规定,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见,应从财产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尽管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所有权转移。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即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效力,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要件,故只要车辆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又无另外规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总之。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转移。所以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认为车辆未经登记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即是说、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把车辆变更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登记手续生效的,都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影响物权发生转移(即车辆已实际交付)的精神,但其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显然,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动产买卖合同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车辆本质上属动产范畴。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也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影响的是标的物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不影响动产车辆所有权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0]民一字第32号)等三个司法解释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过户手续,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登记过户指的是车主变更
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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