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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分配原则和申请流程是怎样的,谁知道啊

魏** 北京-怀柔区 房屋租赁咨询 2017.12.17 15:08:22 3550人阅读

朋友刚大学毕业,想着租公租房划算点,所以想问一下,公租房分配原则和申请流程是怎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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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备注】: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市民申请公租房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在19910元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根据不同城市发展而定)
3、申请人为辖区内城镇居民,或者申请人在市区内劳动关系稳定即已连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部分城市限制有差异)
4、申请人及家庭在城区无产权房屋。
公租房申请材料:
1、公租房申请书;
2、身份证;
3、户口本;
4、收入证明;
5、住房证明。
【备注】:公租房申请材料具体根据本地公租房申请政策执行。
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或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住建部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完成后,登记是否符合条件申请公租房;
4、符合条件后则进行轮候。
【备注】:不同城市公租房申请流程不同。例如深圳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人登陆官网在线申请;
2、然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预约的区住建局提出申请;
3、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4、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
6、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7、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公租房申请时间规定:我国政府并未对公租房申请时间进行统一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例如菏泽市公租房申请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例如江县公租房于3月28日至4月9日申请登记。详情请留意所在城市最新公布消息。

2017-12-17 15:1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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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公租房分配原则和申请流程是怎样的,以下内容希望帮到你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满3年并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0%,2014年标准线为低于860元/月?人(2013年天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7112元);无房(包括单位自住房),或虽有房但同住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城区危房搬迁户符合条件的可参照申请。
  
(二)新就业职工(大中专毕业不满5年)须有人社部门的招录(聘用)计划和用人单位的招录(聘用)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有企业用工计划、劳动合同及人社部门已纳入本市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一)城市中低收入及以下收入家庭申请程序。
  
1、申请(4月11日-5月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天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社区出具)。
  
(3)现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情况、房屋状况以及租赁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有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等信息的说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4月11日-5月20日)。社区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审查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7天(5月31日前完成)。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复审。
  
3、复审(6月1日-6月10日)。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局。
  
4、审核(6月11日-9月30日)。由市政府办组织市住房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社区、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的审查意见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情况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入户调查、会审。
  
5、公示(10月)。对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局在《天门日报》、《天门市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6、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局予以登记,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序列,按申请登记时间顺序轮候配租。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和所在社区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7、配租(12月)。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予以配租。
  本年度筹集房源如不能满足申请对象所需,将从2014年申请对象中摇号产生本年度入住对象,落选对象下年度配租有优先权。
  2013年已公示未配租对象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本着申报社区与房源地就近的原则安置。楼层安排考虑主要申请人年龄,参考申请人身体状况。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程序(时间与社区居民同步)。
  
1、申请。新就业职工凭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证明向市住房保障局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本人身份、户籍、收入证明,并说明和提供申请人直系亲属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由务工单位按计划向市住房保障局集体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和在我市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
  
2、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住房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对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3、轮候。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市住房保障局登记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序列,按申请时间先后轮候配租。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单位、收入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申请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取消轮候。
  
4、配租。市住房保障局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计划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配租。新就业职工按规定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外来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三、租赁管理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天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天政规[2012]6号)管理。2014年城市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核定低保人数,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14㎡/人),租金暂按0.9元/㎡?月缴交,超出面积按4元/㎡?月缴交。2013年及以前申请和配租的廉租住房对象暂按原廉租住房管理标准执行,经年度复核后统一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在对保障对象进行收入分类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租金。

2017-12-17 15:10:22 回复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7条规定的风险原则,对工程是“谁控制,谁负责”。业主承担社会风险(战争动乱等),承包商承自己雇员的动荡风险。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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