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1、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本地门诊大病医保报销流程:
(一)申请
参保职工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和类风湿性四种门诊大病,须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应的检查报告;患上述四种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十一种门诊大病的,须持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或出院证,并携带身份证和医保卡,到统筹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门诊大病审批表,经审批后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
(二)就医
1、参保职工应当持《门诊大病处方本》、医保卡和身份证,自行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与之签订《门诊大病就诊服务协议》,并进行门诊治疗。
2 、参保职工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的,需变更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每年12月1日至31日,到重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变更就诊机构,重新签订协议。参保职工从次年1月开始,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
(三)报销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一个医年度内(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个人先自付500元,其余部分在门诊单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职工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直接在医院前端结算。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前款各项所称quot;以上quot;不含本数,quot;以下quot;含本数。
【温馨提示】:另外报销的比例也因为看病费用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化,费用越高,报销的比例也就越高,这能够减少大病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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