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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后岗位被代替了可以吗,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顾* 海南-三亚 工资福利咨询 2017.12.08 07:56:04 13150人阅读

朋友因为修了3个月的产假,结果回去上班,不是原来那个岗位了,请问,产假后岗位被代替了可以吗,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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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其中包括明确的工作岗位。如果你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你的工作岗位是“从事财务工作”,说明你的工作内容是很明确的,公司和你都有严格遵守的义务。正常情况下,未经协议一致,你的工作岗位不该调整或变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你不存在这两种情形,只是由于休产假公司招聘了新职员顶替你的岗位,这不能成为公司调整你到办公室做内勤工作的法定理由,你拒绝接受并不违法。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否则属于违法解除,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公司以你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你同意的,公司应按规定支付你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你不同意的,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你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2017-12-08 08: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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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产假后岗位被代替了可以吗,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以下内容希望帮到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产假期间公司是不能解雇劳动者的。
此外,如果公司对你进行调岗,也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单方调岗也是违法的。

2017-12-08 07:5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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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法律意见】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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