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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武汉市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是怎么样的

赵* 上海-静安区 社保纠纷咨询 2017.12.07 13:40:10 400人阅读

我在武汉上班,想买一份生育保险,我想了解一下武汉市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是怎么样的,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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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的生育保险待遇都不同。不过一般都有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就是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1、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生育津贴。
2、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门诊产前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4、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7-12-07 13:5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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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津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3、男职工配偶生育,护理假为15天。
4、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公式】: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二、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天计算。
【公式】: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三、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及个人结算办法
首次产检费用共185元,在妇幼保健院(站)进行,产后访视共30元,由社区卫生保健院上门完成医院等级项目标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门诊产前检查515元
(一)、顺产。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1500元、一级医院13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
(二)、助娩产。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6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三)、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350元、一级医院11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700元、一级医院1400元。
(四)、住院人工流产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740元、一级医院6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30元、一级医院29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50元。
剖宫产三级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维持不变。
(1)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计算。
(2)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费用与定点医院结算;超过限额部分自付。
(3)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结算。费用低于定额(含)时,个人免费;费用高于定额时,个人自付30%。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项目和标准
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分娩、流(引)产时,因医院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因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重症疑难病症,可以申请办理转院。转往武汉市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申报,由市工伤生育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
六、长驻外地职工报销: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所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长驻外地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申报,由单位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
以上就是武汉市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是怎么样的解答,请采纳。

2017-12-07 13:42:10 回复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天计算。
【公式】: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比较多,最基本的由《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劳动者工作中负伤,无论是已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工作中负伤,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一个月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个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劳动者个人申请应当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伤情稳定并工伤认定之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依据鉴定结论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额有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保险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对于武汉市老工伤待遇不公平怎么投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010年6月30日前参加武汉市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由单位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确认手续。纳入后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致残程度达到1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若涉及其他争议,请向原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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