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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可以吗?

赖** 上海-嘉定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17.11.28 14:20:02 11人阅读

如果一个人在城市有宅基地,需要去继承,那么咨询一下,关于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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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政府处理过后就不要提买卖的事了。单独讲继承证件根本没有意义,而且继承宅基地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宅基地就是审批,没有别的方式。

2017-11-28 14:3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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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可以吗的回答是宅基地证与宅基地上的建筑一起才能构成你房屋合法的继承要件。宅基地对个人而言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集体。宅基地流转只能在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你户口迁移,如果家庭成员没有一个人还在此地,你就无法获取宅基地使用权。

2017-11-28 14:22:02 回复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能否像一般的财产那样继承,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一个话题。
  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理由是:
1、宅基地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依据继承法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属于“特殊财产”,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自然不能依法继承。而且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即使是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也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不可继承性。上已述及,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其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基于这两点法律属性,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当然可以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从属性,在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场合,可以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宅基地使用权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其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继承问题;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继承而取得。在“地随房走”的场合,继承人仅是因继承房屋而得以继续使用所继承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其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至于因房屋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而产生的矛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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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实行政府审批制度,以后随时可以重新审批,这就告诉全国人民,除了审批,其他任何方式都不能得到宅基地使用权,政府通过重新审批能够把宅基地批准给另一个家庭,至于房屋是与宅基地使用权保持一致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决定房屋的归属以及是否继续存在,仅仅凭继承房屋根本得不到宅基地使用权,即便是政府依法批准的,因为重新审批的存在,也就别理直气壮的讲还有宅基地使用权了,当然这个权是否存在不要紧,法律明确了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维持原来的决定,即最好讲是谁家的宅基地,不要强调权

  户口从农村迁到城市后,在农村已不居住的宅基地集体可以收回,如果任然居住,集体无权收回。参考如下  《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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