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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律师关于二手房的营业税谁交?

邓** 甘肃-甘南 房屋买卖咨询 2017.11.22 13:25:17 8人阅读

前段时间,我邻居的一个哥哥,他问我知不知道二手房的营业税谁交,我也不太清楚,我想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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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的营业税谁交,二手房营业税一般由购买方交,但是也有出售方缴纳的情况,一般是买卖双方约定由谁缴纳,目前在二手房交易中,普遍约定为“卖方实收一定的房款,由买方承担所有过户税费”。当然在卖方开出的实收价格中,必然考虑了过户税费因素。如果买方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所有过户税费,也可以在总房价上进行讲价,让卖方做出让步。然而,并非所有二手房交易都采用“卖方实收,买方负责全部过户税费”这种做法。买卖双方也可以按照其他约定进行分担。也就是说,二手房过户税费由谁承担,主要看买卖双方的约定。

2017-11-22 13:3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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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手房的营业税谁交,购买此房的明细:国家要征收的费用:
1、契税(首套房90㎡以下的为1%,其他的为1.5%或3%),
2、个人所得税(1%)
3、营业税(免征收、成交价-原购价的5.65%、或成交价的5.55%)
3、土地出让金(1%)
4、转让手续费(每平米6元)
5、登记费(80)
6、抵押登记费(80)
7、工本费(20)公司收费:买卖双方各1%,如果业主净价则需支付中介费2%,如果贷款的话则需要交给评估公司0.5%的评估费。

2017-11-22 13:27:1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营业税如何计算
税率
5.55%,卖方缴纳。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
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②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本通知自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2号)同时废止。
如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是否满2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怎么调整
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按成交价格征收
5.65%的营业税。1999年,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最近,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政策做出调整,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9年12月9日刚刚结束的由主持召开的常务会议上,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1月26日由主持召开常务会议,会议要求个人转让不满5年住宅按销售总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3月30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批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再次回复到2年。
营业税政策变迁:
1999年08月01日《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2006年06月16日《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2008年12月29日《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2009年0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部、国家税务局令第52号)
2009年12月22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01月27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2号)
0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营业税应该由谁来承担
原则上房屋的营业税应由卖方来缴纳,但不排除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另行约定的效力。你们的合同里将营业税的缴纳主体变更为买方,是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该税对外是由卖方向税务机关缴纳,但实际上仍是有买方支付的。
对于新增部分的营业税,按照你们合同对该项的约定,新增部分的营业税应由买卖双方承担,只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对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多少新增部分金额先由双方协商,一般是各自承担50%,如果协商不成,恐怕只能通过来确定了。但对外缴纳税金的主体仍应是卖方,如果卖方不缴纳,买方的房子也不能过户,合同实际上也无法继续履行。卖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违约。
二手房房屋买卖双方分别负担哪些费用?
买方:
1、契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
1.5%
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普通住宅办理不动产证需80元,若有房屋抵押登记另需缴纳80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当于原来的他项权证)。
卖方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3、个人所得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少有生活用房的免征)
4、营业税及附加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
5.6% (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
5、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内:房屋销售总额×0.5% ,3年至5年:房屋销售总额×0.25%,5年或5年以上:免征。
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的变化是怎么样的?
一个中美合资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是节日饰品,而且产品的销售全部运往国外,由于涉及到了出口业务,所以就会出现一些海外佣金或是说服务费用,然而,为了能够打开国际市场以及企业的知名度,加大销售力度,此企业还委托一些国外的媒体进行全面的宣传,因而就与国外的媒体产生了一些广告费用。2008年以前来说,这些广告宣传费用因为是在国外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费用里进行支出,与营业税并不冲突,可是到了2009年以后,这些宣传费用就要涉及营业税了,这家中美企业要怎么处理呢?
根据新的税费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来看,由于2009年1月1日起就开始了正式的实施,新旧条例进行比较的话,就有了一定方面的变化,从而受到了企业的影响以及改变。如果是在国内,在进行提供劳务或是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以接受劳务单位或是个人的境内资产,改变为提供或是接受条例所规定的劳务单位以及个人在境内的资产,因此,营业税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张,必须要缴纳营业税费,从而接受劳务的企业在产生收入时必须要缴纳营业税费。所以根据企业的规定,提供劳务的企业或是个人如果是在境内的都包含在了营业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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