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的,是不会以短信的方式通知报案人或者受害人的,公安机关会按办案程序,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你好,我是孔律师,很高兴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你这边可以详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我来给你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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