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限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限定的幅度内,根据事实上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解答如下, 房产租赁税,即营业税,税率是5。
(一)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4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二)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5)印花税,按租金的0.1
(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
(三)属行政、事业、团体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已纳税金-费用)的15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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