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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之中其实银行业霸王条款有很多?银行业霸王条款都有哪些呢?

王** 陕西-铜川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1.19 18:33:34 1109人阅读

银行业霸王条款都有哪些呢?银行业属于传统的垄断企业,存在很多霸王条款,那么这些霸王条款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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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银行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协助义务,部分银行的合同条款规定了“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将网络、通信故障的发生等非不可抗力等因素列入免责范围,扩大了银行的免责情形,部分银行将发生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信故障、网络拥堵等情况列入免责范围。为免除自身送达不到的责任,有的银行设置了“扣款通知发出后3天即视为送达”、“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抵押人”等条款,排除了自身送达不到的责任。
二是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构成违约的事项存在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加重借款人责任。比如某银行把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况列入了借款人的违约情形,并设置了违约责任。有的条款扩大债务范围,某银行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三是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银行指定管辖法院,排除了消费者协商选择的权利;转让其权利不通知债务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根据“业务需求”等一系列理由,擅自更改合同主要内容,排除消费者权利;以适用金融惯例、乙方的有关规定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知晓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指定保险公司、指定险种对抵押财产进行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且受益人是银行,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2017-11-19 18:3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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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都有哪些你不知道的银行业霸王条款,大家必须要了解到这个。 合同条款: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评析:《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利率进行调整,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有余地,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
  合同条款:在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合同条款: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评析:银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至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合同条款: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评析:根据担保法原理,设定抵押出让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不发生移转,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设定抵押等属于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条是贷款人采用格式条款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2017-11-19 18:3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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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柜概不负责”不能只对人不对己
据羊城晚报报道,客户祁女士在广州市天河北中石化大厦内的中国工商银行柜台提款4万元,然后来到同一楼层仅隔数米的招商银行柜台转账时,发现其中有100元的假币。然而,当她找回工行理论时,相关负责人以客户离开柜台为由拒不承认,态度蛮横,无奈的客户前后两度报警。

按照普遍的收费标准,银行针对日均存款余额低于一定数额(通常为300~500元)的账户会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一般是每个季度3元。年费方面,多数银行是为每年10元。

买房定金协议
购房者小心!
“立约定金”对你不利
买商品房,是老百姓较大的消费或投资行为,尤其是随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热,买一套房子一般都会花去一个家庭较大的积蓄。正因为如此,老百姓买房似乎也越来越谨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和购房者理性水平的提高,早几年开发商惯用一些“误导性宣传”等手段也为购房者所熟悉,较常见的防范办法是要求写入买房合同。
然而,要提醒购房者留意的是,一种更隐蔽的被开发商利用法律“合法化”的“霸王条款”正在成都的房产市场盛行,结果是购房者“有苦难言”,进退两难——这就是“定金条款”,更确切地说,是“立约定金条款”。
“定金”或“定金罚则”,许多购房者并不陌生,购房者知道较多的是: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退还定金;然而,笔者在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这是1995年的《担保法》确定的最基本的也是唯一的一种定金方式,法理上称为“违约定金”。如果把此类定金方式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双方基本上是公平的。
但问题是,目前商品房买卖中适用的定金方式不仅是这一类,用得最多、对购房者最为不利的是“立约定金”,法律依据见于202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是:当事人约定以支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所谓的“立约定金”。事实上,《〈担保法〉司法解释》在《担保法》中唯一的一种担保方式即违约定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方式,一是:立约定金,即在缔约前支付的定金,目的是以确保契约得以正式成立。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二是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三是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自然解除合同的条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此外,法律上还有一类叫作“证约定金”。不过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定金绑合同
霸王条款将你一军
从立法来看,作为合同担保方式的定金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已作了扩大性调整。基于传统的“违约定金”来填写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远远不够的。“立约定金”便是绝大多数购房者忽视的一类非常重要的定金方式。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订购或预订)协议时,往往关注的是该认购协议本身是否公平合理,不会想到该认购协议与即将要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有何联系。所以当然不会想到定金协议一签,便视为你已看过并且认同开发商后面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购房者随后按照约定前去签买房合同时,虽然发现里面有条文不公平合理,但开发商会以定金协议中“立约定金”的借口对买卖合同不作任何修改,此时购房者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损失所交的定金;二是被动地签合同。乍一看起来,觉得该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简直没有道理。怎么定金交了如果不订立合同便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呢?如果你交了定金,买房合同特别是“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先填好或起草好的。如果有霸王条款你不同意,难道明知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要签订这份合同?其实,错的不是法律,而是购房者缺乏法律知识所致。开发商之所以以此种方式实现其约定,除了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欠缺的因素外,还采用了比较隐蔽的“相对高明”的手段。
文字有把戏
订购协议让你两难
一般的房产公司都聘请有专业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通常会巧妙运用法律和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的欠缺作较为隐蔽的协议方面的条文设计,通常的方式是这样的:
1、条文中虽有“定金”字样,但开发商不会明确注名为“何种定金”,而是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内容直接或变通列入合同,如较多的一种说法是:乙方(购房者)应在签订此协议(通常为订购、预订、认购协议)的同时交定金(若干),以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担保。这样的词句,乍一看来,购房者发现其不公平的约定是相当难的。
2、协议的名称并不常用定金协议,而是采用较为中性的词,如“订购协议”,“认购协议”,“预订协议”等等。协议是何种名称并不重要,关键应看协议内容。有些购房者单纯凭协议的名称来判断协议的法律特性,这是不可取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房人。从此条的规定来看,定金的处理究竟以何种方式主要还是看双方的约定。这也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
3、为了使协议特别是《补充协议》更加“合理化”。开发商通常还在前述两类情况的基础上加上补充性或解释性的文字,如:乙方(购房者)在签订此“预订”(或认购或订购)协议时,已确认对甲方(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了充分的了解,且甲方已向乙方就前述协议作了必要的合理的解释及说明。该条约定间接表明:购房者签订定金协议时,开发商已把即将要签的所有协议向购房者明示且解释清楚了,只要购房者一旦签订定金协议就必须无条件地签订后面的协议了,如果购房者认为后面的协议不公平,只有两种选择,一是违心签订合同,二是损失所交的定金。
多学习法律
合法权益可望得保障
针对上述房地产销售中存在的这类现象,购房者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签订“定金协议”前,先详细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不让步,购房者可不签“定金协议”。否则,一旦签订,购房者如果不签合同,所交的定金就退不回来了。
2、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在其上补充一句,那就是如果双方就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适用该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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