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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遗产的细节是什么呢?谢谢解答

苟** 北京-顺义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17.11.18 17:20:23 9人阅读

哥哥申请遗产的继承,不清楚土地遗产的细节是什么呢?需要注意的细节是什么呢?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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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017-11-18 17:2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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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土地遗产,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2017-11-18 17:2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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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诉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一直由赠与人李父占有、居住,因此,李父立遗嘱之前的赠与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

以下是对于订两份遗嘱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公证不公证 都无所谓的
父母,子女,配偶在我国法律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子女和配偶,那么健在的父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有没有遗嘱都可以继承.(除非被继承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其他的人)
当然,被继承人也可以在遗嘱中重述将自己的房屋遗留给自己的父母.只要被继承人写遗嘱的时候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一般为18周岁以上,并且智力正常)作不做公证皆可.不过做公证的遗嘱比其他遗嘱的效力更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五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都是有效的.
我只知道不动产的赠予合同是一定要办理公证的,但是涉及不动产的遗嘱是否一定要办理公证.刚才我翻了一些规定,也没有查到.楼上的hlscarlett324朋友既然说必须要办理公证,那么还是贴出相关的规定比较好,毕竟法律是严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遗嘱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
2、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定要件。
遗嘱的种类包括多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类,每种遗嘱法律均规定了具体的形式要件。实践中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如代书遗嘱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字或没有订立遗嘱人签字;录音遗嘱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再次订立书面遗嘱等。
3、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签字的可辨识度也是订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一些继承纠纷案件中,部分继承人往往会质疑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清醒或者对方所提交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签字,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尽量采用现场录音录像的方式,或由其他无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见证,具备条件的,最好采用公证方式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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