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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不一样?

周* 河北-石家庄 债务纠纷咨询 2017.11.18 12:35:58 1531人阅读

借了朋友一笔钱,但是他迟迟不还,没办法只能提起诉讼,他没办法还,但是他手上也有别人的借条,通过咨询律师,知道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是又看到一个叫做撤销权的词,有点混乱,想问一下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不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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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1.撤销权形成的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代位权形成的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2.费用承担:
(1)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行使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代位权的行使没有明确期限。  
4.原告与被告:撤销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联系 :税收代位权与撤  销权在适用标准和实现程序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确定、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现方式的民事诉讼模式等

2017-11-18 12:4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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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不同点:
1、目的不同   代位: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      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只需具备客观要件:
①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③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撤销: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1) 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须为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⑶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受益人(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代位:
①被告:次债务人;
②《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撤销:
①被告:债务人;
②《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③《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代位: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
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撤销: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诉讼费用的负担:代位:《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撤销: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017-11-18 12:3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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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两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答如下, 撤销权形成的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代位权形成的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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