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rn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n(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rn(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rn(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rn(四)二人以上轮奸的;rn(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n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n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n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意见】
法律规定,明知还与不满14周岁的女生发关系的,不管是否自愿都可以构成。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其是否同意,均构成罪,且按照罪从重处罚,如果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如女方故意虚报年龄,且其发育状况明显超过十四周岁以以上的),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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