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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我可以对仲裁员的资格提出疑问吗,如果仲裁员不符合仲裁法的资格,我可以请求撤换仲裁员吗?

失*** 山东-临沂 劳动争议咨询 2009.03.21 17:57:48 4666人阅读

我是1996年10月到单位工作,1997年2月正式办理毕业分配手续,2002年8月因单位效益不好,不能及时支付报酬,我提出停薪留职,单位领导同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到2005年12月31日,停薪留职后所有的社会保险由我本人全部承担,交给单位,然后由单位转交给保险处。2008年11月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写的是合同期满。现在我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请问尊敬的律师:仲裁院会支持我的请求吗?如果支持我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到2005年12月31日还是到2008年11月?开庭时我可以对仲裁员的资格提出疑问吗?如果仲裁员不符合仲裁法的资格,我可以请求撤换仲裁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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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济南 咨询解答:189条

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2年以前的按照当时山东省劳动合同制办法上的规定进行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至今的按照《劳动合同法》上的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可以要求一个月的。你可以对仲裁员的资格提出疑问。理由正当可以要求撤换。

2009-03-21 18:07:48 回复

对于仲裁员需要符合哪些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员需要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的仲裁员。
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员需要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的仲裁员。
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员需要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的仲裁员。
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机构有哪些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
3、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权。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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