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艺术再创作仍受法律保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商号搭便车被判变更名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重庆名酒“诗仙太白”遭遇“克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依法应予以禁止。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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