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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是怎么样的,有什么特征

李** 海南-三亚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10 06:51:36 12人阅读

我虽然没有被骗过钱,但是身边有朋友经历过,这种骗钱行为真的是很恶劣啊,请问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是怎么样的,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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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非法集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构成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属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明确构成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17-11-10 06:5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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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从两个角度定义了非法集资行为:
首先,非法集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其次,非法集资行为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特征。
(1)非法性。非法性特征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是骗取批准欺诈发行;三是具有主体资格,但具体业务未经批准;四是具有主体资格,但经营行为违法。“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根据非法集资的行为表现形式及实质进行综合具体认定。
(2)公开性。
首先,公开宣传的具体宣传途经可以多种多样。《解释》仅列举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这几种公开宣传途径,但这只是例示性的规定,宣传途径并不以此为限,实践中常见的宣传途径还有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实践中还大量存在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现象,对于通过口口相传进行宣传的行为,按《解释》起草意见,实践中一般结合“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对此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认定是否符合公开性特征要件。
其次,公开宣传不限于虚假宣传。尽管非法集资往往都有欺骗性,但欺骗性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必备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利诱性。按《解释》起草意见,利诱性特征包含有偿性和承诺性两个方面内容。
首先,非法集资是有偿集资,对于非经济领域的公益性集资,不宜纳入非法集资的范畴;
其次,非法集资具有承诺性,即不是现时给付回报,而是承诺将来给付回报。回报的方式,既包括固定回报也包括非固定回报;给付回报的形式,除货币之外,还有实物、消费、股权等形式;具体给付回报的名义,除了较为常见的利息、分红之外,还有所谓的“工资”、“奖金”、“销售提成”等。
(4)社会公众性。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一般不认定为社会公众。但依据《意见》规定: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均应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以上就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是怎么样的解答,请采纳。

2017-11-10 06:53:3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征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的定义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上诉就是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包括哪些的回答,望采纳。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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