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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力社保问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冉** 陕西-宝鸡 社保纠纷咨询 2017.11.09 19:55:31 17人阅读

我买了社保,不知道社保是怎么算的,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云和县人力社保问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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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2017-11-09 19:57:31 回复


(一)养老保险
1、补缴年限。固定职工从我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正式施行之日(2002年5月)起,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合同制工人从实际招用为合同制工人之日起至2002年4 月按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补缴,从2002年5月起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补缴。上述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统一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
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编内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工资基数按补缴所属年份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相应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分别按补缴所属年份的正常缴费比例执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3、个人帐户记帐办法。编内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固定职工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从2002年5月起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补记个人帐户。合同制工人2002年5月之前的个人帐户根据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建立,其中199
6、1997两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补记,1998年起的个人帐户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补记; 2002年5月起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缴 费工资基数的4%补记个人帐户。
4、缴费年限。固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由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 限计算。
5、退休待遇。编内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6、补缴经费筹措办法。编内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并由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的人事关系所在乡(镇)或部门一次性代收代缴;单位缴纳部分采取到龄一个补缴一个的办法逐步解决。单位补缴部分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协调各乡(镇)和部门解决。
(二)医疗保险
1、编内人员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养老保险补缴年限方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编内人员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仍不满25年的,必须按退休当年的 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25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间和主体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乡(镇)机构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云委[2007]9号)规定,编内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和今后的社会保险续保手续,统一由本次乡(镇) 机构改革完成后的人事关系所在乡(镇)或部门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
二、关于本次聘用的原编外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养老保险
1、补缴年限。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正式聘用的原编外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统一按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补缴,1994年12月之前招用的人员,统一从1994年12月起补缴; 1994年12月之后招用的人员,从实际招用之日起补缴。同时,根据《关于印发〈云和县乡(镇)编外人员分流方案〉的通知》(云委[2007]34号)规定,“聘用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统一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
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工资基数按补缴所属年份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相应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分别按补缴所属年份的正常缴费比例执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所补缴年限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平均记帐利率计收利息。
3、个人帐户记帐办法。“聘用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其中199
6、1997两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补记个人帐户,1998年起的个人帐户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补记。
4、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聘用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5、补缴经费筹措办法。“聘用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并由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的人事关系所在乡(镇)一次性代收代缴;单位缴纳部分采取到龄一个补缴一个的办法逐步解决。单位补缴部分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协调各乡(镇)解决。
(二)医疗保险
1、“聘用人员”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养老保险补缴年限方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仍不满25年的,必须按退休当年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25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间和主体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委[2007 ]9号)规定,“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和今后的社会保险续保手续,统一由本次乡 (镇)机构改革完成后的人事关系所在乡(镇)于2008年12月 31日前按规定办理。
三、关于辞退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养老保险
1、补缴年限。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被辞退的原编外人员(以下简称“辞退人员”)统一按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补缴,1994年12月之前招用的人员,统一从1994年12月起补缴; 1994年12月之后招用的人员,从实际招用之日起补缴。同时,根据《关于印发〈云和县乡(镇)编外人员分流方案〉的通知》(云委[2007]34号)规定,“辞退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统一计算至辞退当月。
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辞退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工资基数按补缴所属年份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相应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分别按补缴所属年份的正常缴费比例执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所补缴年限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平均记帐利率计收利息。
3、个人帐户记帐办法。“辞退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其中199
6、1997两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补记个人帐户,1998年起的个人帐户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补记。
4、缴费年限。“辞退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补缴年限加辞退后自缴年限)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短不得少于 1年,且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延人员不能享受最低养老金待遇。
5、养老保险待遇。
“辞退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6、补缴经费筹措办法。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辞退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并由原聘用单位一次性代收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聘用单位负责于 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到位。单位补缴部分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协调各乡(镇)或部门解决。
(二)医疗保险
1、“辞退人员”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养老保险补缴年限方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辞退人员”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仍不满25年的,必须按退休当年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25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间和主体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乡(镇)机构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 (云委[2007]9号)规定,辞退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统一由原聘用单位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今后的社会保险续保手续,由本人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其它
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的,在以后年度申报补办相关手续时,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且其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不得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按累计计算的。居民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无需参保缴费,原有已交社保还是存在,但是断缴社保将会影响:同等条件下,累计缴费年限变短,上次有文章提到,基本医疗是“即交即享受”的特点,所以断保期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云阳县人力社保问题局网的主要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流动调配工作;负责人才开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四)贯彻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推行职(执)业资格制度。
(五)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责任。
(六)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牵头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补贴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措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工(公)伤和离退休政策。
(八)牵头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发展规划及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训、奖励、惩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以处分的除外)、辞聘解聘等配套政策法规;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管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考核、录(聘)用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核、聘用和考试等管理工作;负责专家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教育培训工作;协调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政策性安置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综合管理;承办法定、委托或授权管理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荣誉和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奖励表彰工作。
(十一)拟订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村劳务开发及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监督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投诉举报案件。
(十三)加强基层社保平台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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