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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诉讼,确定婚姻无效到庭了,一方没来怎么办?

谢* 重庆-荣昌区 家事纠纷咨询 2017.11.08 18:08:01 1321人阅读

律师,你好,如果是离婚诉讼,确定婚姻无效到庭了,但是其中的一方没来法庭,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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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收回其结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故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依行政程序宣布婚姻无效。因此,无效婚姻的宣告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进行。本案的原告邓春妮与被告杨晓东经传票传唤均不到庭,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更使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也无此必要。因此,本案继续审理下去已没有实际意义,可裁定终结诉讼,此外,可将本案依法查明原、被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事实材料移送原婚姻登记机关,由其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

2017-11-08 18:1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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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没有失踪或下落不明,而是故意逃避离婚审判,藐视法律。  
《民诉意见》92、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先调解后判决。需离婚均出庭参加调解,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
如果被告故意不出庭参加审理,属于有意妨碍破坏法庭审理秩序的行为,可拘传强制到庭。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诉意见》1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仅了解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从而无法进行离婚与否的判决。
     确定婚姻无效到庭 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

2017-11-08 18:1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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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依诉讼流程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无论确认为婚姻无效,或是驳回原告请求确认婚姻有效,都应以判决的方式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法律规定的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定。
(2)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纠纷的案件时,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应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3)人民在判决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处理,与确认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判决的方式,也可采用调解的方式。
(4)人民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依职权确认其婚姻无效,并在判决中予以宣告。由于婚姻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权利的问题,因而,即使有请求权人并未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也应当主动地否认违法婚姻的取力。

解答如下,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能适用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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