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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养老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工商登记注册、注销、关闭、破产等相关材料获取养老保险参保资格或缴费资格、办理提前退休的;
(三)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档案材料、个人身份证明、病历、病史、鉴定文书等相关材料获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或提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
(四)出具虚假文书、代替他人参加医学检查等以协助他人获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
(五)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丧失或者变化隐瞒不报,违规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虚列、虚报、虚增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金额的;
(七)其他违反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一)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医疗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冒用或违规出借社会保障卡(含医疗保险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卡等)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允许冒名就医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五)将参保人员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六)重庆社保问题实施细则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2017-11-07 12:00: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