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物流合同格式条款效力怎么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合理,承运人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承运人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注意,为进行相应的提醒或告知的,该种格式条款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有很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签订合同之时进行了口头的提示和说明,但是因为缺少相关证据从而导致败诉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对格式条款进行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最近方式就是通过书面方式。
3、在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对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说明时,承运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进行充分的说明。未尽到说明义务或者做不真实的说明导致对方判断错误的,该类条款一般无效。
4、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第5
2、53条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
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对于格式条款,如果提供人履行了提醒和说明义务,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或接受服务后,此时合同效力如何,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进行反推,以及根据合同自由及鼓励交易的原则,可得出格式条款有效的结论。
当然,如果条款仍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对方当事人仍可主张依照合同法上述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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