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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当的处分财产等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形,法律有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案外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先行通过民诉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如果未按规定的救济途径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017-10-23 18:5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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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
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017-10-23 18:5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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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
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2020-12-18 03:0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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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申请书
(请申诉人按照本格式标准用A4纸打印或书写)
申请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一审原告):××,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对方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终(或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执字第××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裁判或决定)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或者对××××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人:(本人签字)
(申请人为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2020-09-08 00:38: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