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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周* 湖南-衡阳 个人债务咨询 2017.10.17 16:29:07 191人阅读

我现在是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正在学习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想来咨询一下,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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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相关回答。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2017-10-17 16:3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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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同时如果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结合,容易让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从而做出错误决策。
从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
一是借贷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或欠据过于简单没有利息、借款期限等方面的约定,或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只有“证明人”“保证人”的签字,而对担保内容不作说明。这些都使得当事人的责任很难明确。1、口头问题。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款一般数额较小,期限较短,并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民间借款中口头形式居多。但是,一旦发生诉讼没有书面借款合同的存在,将很难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同时也为日后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其次,在签订民间借款合同时经常会出现书面遗漏的情况,例如在签订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致使日后产生纠纷,而我国《合同法》对利率也有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再次,民间借款合同中会出现文字歧义或概念不清的情况,例如“借”这个字,在理解上也容易使人误解,其关键就在于我国民间对“借”的理解上,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该遵守下列纪律:
①、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②、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③、不得中途退庭;
④、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并站立;
⑤、请所有到庭人员将随身携带的BP机、手机关闭。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①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③不得发言、提问、吸烟和随地吐痰;
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3、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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