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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重组开始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蒋* 浙江-嘉兴 债务纠纷咨询 2017.10.09 06:23:22 1345人阅读

我现在在研究一个问题关于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重组开始日的,但是我对其相关规定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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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8月1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价值900万元的商品抵偿债务。甲企业于2000年8月20日将商品运抵乙企业并办理有关债务重组手续。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2000年8月20日即为债务重组日。又如,如果上述甲企业是分批将商品运往乙企业,最后一批运抵的日期为2000年8月30日,且在这一天办理有关债务重组手续,则债务重组日应为2000年8月30日。
假如上述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一项工程总造价为900万元的在建工程抵偿债务,但要求甲企业继续按计划完成在建工程,则债务重组日应为该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办理有关债务清偿手续的当日。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将所欠债务转为资本,甲企业于2000年8月25日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则2000年8月25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2017-10-09 06:2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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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日是债务人实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正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以非现金资产抵债,应按最后一批运抵并办理债务解除手续日期为债务重组日。
对即期债务重组,以债务解除手续日期为债务重组日。
对远期债务重组,以新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时间为债务重组日。
以上就是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重组开始日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7-10-09 06:25:22 回复


一、资产重组的内容有哪些第
一、收购兼并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它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概念不同。“股权转让”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上完成的,而收购兼并则是在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上进行的。兼并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重组方式。第
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个重要方式。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后一般出现公司股东、甚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变动,从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调整原有公司业务,实现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业务的升级。第
三、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作为减少上市公司经营负担、改变上市公司经营方向的有力措施,经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上市初期改制不彻底,带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为以后的资产剥离活动埋下了伏笔。第
四、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资产置换被认为是各类资产重组方式当中效果最快、最明显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行为非常普遍。第
五、其他除了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笔者认为我国还出现过以下几种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方式。因篇幅关系,在此不一一赘述。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壳”重组和MBO不是一个单独的资产重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股权转让”重组的一种结果。配股(包括实物配股)不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因为配股过程中,产权没有出现变化。虽然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根据约定俗成,把增发股份当作一种融资行为,而不当作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投资参股当中的新设投资属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而对已有企业的投资参股则是“兼并收购”的一种。
二、债务重组日怎么确定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也称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债务重组本质上讲,是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受到限制或者丧失用现金流还款的能力,如对其进行诉讼强制偿还债务,则可能使债务人丧失正常经营能力而破产,债权人也难以得到全额偿还,甚至偿还比例极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债务重组通过修改债务偿还条件、时间等方式,使债务人能够正常经营,债权人虽做出让步,但也得到一定比例偿还,时一种“双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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