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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2011年,但法院一直未执行

ask****809 湖北-武汉 司法鉴定咨询 2017.10.07 13:56:49 25人阅读

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2011年,但法院一直未执行。请问该申请现在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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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4060条

你好,有效

2017-10-07 14:1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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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该条规定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定时限,当事人必须在此期限内申请执行,才能使法律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果超过了1年或者6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就丧失了请求法院给予强制执行的权利。建议你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权吧。希望我对法院判决执行6年该怎么办的回答令你满意。

2019-01-18 02:03:22 回复

抚养费申请再次执行。改姓名没有正当理由比较麻烦。你可以自己多跑几趟。,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不会出现强制执行执行不了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等到有财产再执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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