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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合约未到期,国家征用土地

ask****072 浙江-绍兴 房屋租赁咨询 2017.09.27 17:51:36 29人阅读

租地合约未到期,国家征用土地。土地拥有方要求把租金按合同期限全款付清。土地给国家了,却还要付租金,这样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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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对方协商,要求支付租金,协商不成的,可以找村委会调解或起诉解决。

2017-11-11 17:02:32 回复

你咨询的应该属于政策方面的问题,法律对这块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涉及,请咨询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你们是租赁方,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被国家征用致使租赁合同解除,你们就有权利获得经济补偿。如果该合同是统一由出租方签订的,你们可以要求出租方支付征地补偿款

在租的土地上盖的房子,遇到拆迁会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土地的补偿是补偿给土地所有人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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