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0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216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 2、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 3、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四、申请破产还债 《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 公司的债务诉讼,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在确定管辖以及诉讼的准备就可以完成大部分的程序。对于公司的债务诉讼,更重要的是了解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及判决以后债务的执行问题。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为管辖;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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