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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继承法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如何适用?

杨** 黑龙江-哈尔滨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9.19 15:10:41 2608人阅读

去年的时候我姥爷和姥姥去世了,留下了一间四合院,之前一直是大姨和妈妈赡养两位老人,众所周知舅舅一直不赡养老人,想知道民法通则继承法是怎样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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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某的遗赠无效。黄某的遗赠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

2017-09-19 15:1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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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当我们遇到不好解决的事情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会选择通过法律的途径而不是蛮力,今天给大家整理一下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相关问题。
根据继承法规定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17-09-19 15:1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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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一些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可以说是一部“小民法典”。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下一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进行系统整合。基于此,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宜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后,再予以废止。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2020-12-10 13:0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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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继承和赠与适用转让规则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主要包括:股东之间的自由转让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
  股权的继承和赠与,均属于转让行为,只不过前者是法律事件,不必经过合意而发生股权转让,而后者是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股权转让。关于股权继承,《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章程可以就股权继承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在继承人为原有公司股东,股权继承不发生任何障碍,因为这并未侵害公司的人合性,等同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在继承人不是公司原有股东的情形下,如果继承人继受股权,就有可能害及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此时,关于股权继承问题,就应当由公司表决是否同意,在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继承人继受原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继承人继受股权,则异议股东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股权,股权变现后,继承人获得股权变现价值,此时,并未损害继承人的财产利益。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继承行为的标的只能是财产权利,自然人的人身权一般不得继承。因此,只要未害及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因继承发生的股权转让应当适用一般股权转让的“同意”规则。由于此种股权移转不涉及买卖,所以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范在这里并不能派上用场。
  容易发生争议的是,股权的变现价值如何确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确定,可以请求中介机构评估或者通过诉讼进行司法评估,应该不存在问题。
  关于股权赠与行为,公司法没有任何规定,但是分析类同,也应当适用股权转让“同意”规则。
  由于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更多的自治空间,因此,关于股权继承、赠与行为公司章程也可以做出更为细致周密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转继承中可以有代位继承。原因如下:
第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表明转继承中不可以有代位继承。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健在的所有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发生转继承,遗产分割前,被转继承人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他的合法继承人取得,此时发生了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也属于法定继承,因此,在转继承中发生代位继承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如下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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