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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的分配、分担

雷* 江苏-连云港 合伙联营咨询 2022.08.14 23:02:08 433人阅读

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的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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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
1、货币;
2、实物;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6、劳务。
出资的评估:
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出资的义务:
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2022-08-14 23:04:08 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将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担。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将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担。具体的分配和分担方案可在合伙企业中进行约定,并非一定要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配和分担。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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