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比较大的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坏,那么,所以,我的建议是;,特别是非机动车一方,但是,现在是机动车被非机动车追尾,那么,那么,本次事故就不要再麻烦警察了,假如双方,事故的损失情况一定是非机动车比较严重,你难道还要让非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吗,对于事故的处理比较好。假如,现在的机动车都有交强险这样的事故处理,因为,还是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正常的车辆追尾事故,是由追尾的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朋友你好:假如双方,特别是非机动车没有大的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坏
【法律意见】
1、责任划分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转弯的非机动车应该当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所以你的责任较大一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遇情况判断操作失误也可以上升责任,这一条款一般都是照顾另一方而用的,所以这个事故如果划分同等责任,是比较客观的,否则,电动车一方的责任较大。
2、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国家标准》(应该是这个名称,记不大准确了)的规定,只要车辆外型、尺寸、最大设计时速符合机动车标准的,应按机动车分类。现在市面的上的电动自行车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全部是机动车,电动三轮车更不用说了。但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没完善,对于电动自行车一般还是按非机动车处理。
对于追尾停在路边的货车怎么划分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机动车夜间未开启灯光在道路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规定临时停车,引发追尾事故,对未开启灯光临时停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条款。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关于停车的规定和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关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规定。
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根据车辆在道路上停放位置对其他车辆通行的影响大小认定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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