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应该怎么行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继承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所谓代为行使,就是一种代理行为,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而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直接规定的代理人,如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就是他或她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必须设置监护人,而监护人就是被监护人当然的法定代理人。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在这方面包含以下的内容:
(1)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他本身无权决定,而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
(2)无行为能力人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该总则所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继承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意思就是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他本身无权决定,而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无行为能力人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情形的,否则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更不得滥用。
我国《继承法》第6条第一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除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情形的,否则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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