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股东对其出资的所有权就直接体现受益权、转让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上。股东能够得到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前提条件是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时,其全部财产在向公司全体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也就是说,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权优先于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各国公司法均一方面规定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具有分配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规定了禁止未清偿公司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条款。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照前列顺序清偿完毕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所以当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 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 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出资,除货币之外,股东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1.货币。货币具有支付、结算等功能。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股东可用人民币出资,还可用美元、殴元、英镑等外币出资。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实物是指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财产。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植物新品种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权利。 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也可用于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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