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同意就提出辞职就行了
老师的工龄是指参加工作至今的时间,基本是持续计量的,有时还将在校读书时间也计量在内(还有之前是做别的工作的,与教学无关的,但也计量在内)。而教龄是指参加教育工作至今的时间。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老师转为公办老师的通知》(1979)限定“凡转为公办的民办老师(工人),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准许任民办老师的时间起,计量持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持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变动的,应当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
《劳动法》没有涉及代课老师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代课老师转正前后工龄是否计算和计算规定需对照《关于非公经济组织人员被招收录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条款。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文件规定,经组织批准最后一次为代课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被招收录用人员原所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了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2)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3)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时无违法犯罪记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被招收录用前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1)在同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连续从业时间不满1年的期限。 (2)因劳动(聘用)合同未到期而自行脱离,且没有办理提前解除合同手续的。 (3)虽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但实际未参加工作的期限。 (4)在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以及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在合同期外的期限。 (5)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期限。
人身损害赔偿是最为常见的诉讼案由之一,人身损害赔偿法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那么身损害赔偿法全文内容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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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一个小孩都是可以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这在我国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任何人都不可以随意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那么我国对于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究竟是什么呢?这个问题,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现实生活中,如果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说到损害赔偿,大家知道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吗?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介绍损害赔偿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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