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上述四类案件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到达7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应该属于侦查前。
检察院批准逮捕就会立即执行逮捕的,批准逮捕和执行逮捕之间不需要侦查的流程,执行了逮捕后才继续侦查。既然都批准逮捕了,就说明在批准逮捕前的案件审核中,检察院认为有逮捕条件。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