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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吗?怎么办呢?

李** 安徽-蚌埠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9.16 10:08:46 12人阅读

最近已经被人伤害了,问一下大家关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吗这问题?需要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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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吗这个问题,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2017-09-16 10:09:46 回复

你好,若构成本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处刑比故意杀人罪轻。抢劫加重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抢劫罪的加重犯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由于发生了(超出犯罪既遂所要求的)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构: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还是一个。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可能是过失(如《刑法》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对加重结果至少持过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可能持故意(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3、法定性: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必须是加重“结果”,而不是“情节”规定了加重的刑罚。(即刑法除了规定基本罪的刑罚,还规定了加重结果的刑罚。刑法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刑法如果没有对某一加重结果明确予以加重评价,即使该结果实际发生,该犯罪也不可能是结果加重犯。
三、注意:结果加重犯所定的罪名还是基本罪的罪名。
1.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1)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
(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第236条强奸罪
(4)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0条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第239条绑架罪
(9)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0)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115条、第119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11)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1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16)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8)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358条强迫卖淫罪
(2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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