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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但是转了几万块钱,要求对方还,对方不换?

ask****815 河南-郑州 同居咨询 2022.08.04 15:01:35 399人阅读

分手了,但是转了几万块钱,要求对方还,对方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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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20309条

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相互赠与有表示爱意的一般赠与和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的赠与。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无偿赠与,表示爱意的赠与在财产权利经过转移后不可撤销,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

2022-08-04 15:43:14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08228条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转账凭证及时起诉解决。

2022-08-04 15:2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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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35177条

可以向法院起诉。

2022-08-04 15:15:12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012条

转的几万元是否有说是赠与?是否系特殊节日的特殊含义转账?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2022-08-04 15:08:04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703条

您好,可以要求对方退还

2022-08-04 15:06:46 回复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11028条

你好,可以起诉

2022-08-04 15:04:21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511条

你好,可以起诉对方,只要这钱数额巨大,不是用于双方日常开销,就可以索要还款。

2022-08-04 15:0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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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82299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50608条

你好,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的转账,有准账记录吗

2022-08-04 15:0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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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特殊性税务处理具备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五条第 (三)和第 (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且不以减少: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被收购。三。 ③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 (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 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债务重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其 二、产权转移书据,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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