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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8月收购本公司股东30%的股份,股份价值510万元。当时约定从2008年的8月25日开始记息并且利息每3个月结算一次,合同约定利息按同期贷款利息执行。现在对方要求按8月25日以前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是我认为应该按银行不同时期的利率分段计算利息。各位律师:我不知道应该按什么样的利率来计算利息,才算合理和法。同时,我也不知道“同期贷款利息”是什么意思。
应当进行分期计算.
年利率超出24的就是高利贷,超出的不受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利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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