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如果属于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2。强迫交易罪。所谓情节严重,因此:1,是指以暴力、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6、促成不公平交易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多次强迫交易的3、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4,应当包括以下几点与一般违法的认定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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