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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房产共有的情形有哪几种?

杨* 山西-吕梁 财产分割咨询 2017.09.10 19:30:09 52人阅读

闺密最近打算和相处了两年的男朋友结婚了,婚前闺密的母亲给她买了套房子,我想咨询一下,新婚姻法房产共有的情形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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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对共有财产和一方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新婚姻法分配房产的规定
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4、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可见,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至于房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在离婚时,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时,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时,属于完全的共有财产。婚姻期间因扩建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017-09-10 19:4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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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恋爱期间合伙买房
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付首期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房屋如何分割?
1、对内关系,是按份共有,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
2、对外关系,均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两人同意。
3、一方要取得全部产权需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还贷解押,再重新办理抵押贷款,其间还涉及承担一系列税费,会耗费不少精力和金钱。注意: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
二、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购房时无贷款,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购房时有贷款,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资 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注意: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存取款单据。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特别是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的情况
1、赠与关系,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
2、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注意: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父母出资也应与子女签订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办理公证。
四、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再售如何认定财产权属
1、仍然属于婚前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离婚时财产来源及区分问题,所以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避免一行多户头或多行多户头。
2、若再售后又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证明财产前后变化关系的证据(如前后的资金流向),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五、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婚后买房的细节
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平分为原则。婚姻法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中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
六、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婚姻法中对房产情形给出了详细的具体说明,婚姻法房产共有的情形分析了婚前的、婚后的,其中,婚前和婚后的有着很多的差别,婚前的一定要保留好单据
以上是关于新婚姻法房产共有的情形有哪几种相关回答

2017-09-10 19:3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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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法房产共有的情形有哪几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注意: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父母出资也应与子女签订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办理公证,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购房时无贷款。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房屋如何分割
1、对内关系,需先还贷解押,再重新办理抵押贷款,其间还涉及承担一系列税费,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二,均为房屋共有人,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人民不予支持。但如果无法到场一、恋爱期间合伙买房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付首期款: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购房时有贷款,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并在房产证上载明。婚姻法中对房产情形给出了详细的具体说明,婚姻法房产共有的情形分析了婚前的,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次贷款人时,所以要保留相关证据,另一方未出资的情况
1、赠与关系。如签约,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归夫妻共同所有。依据《婚姻法》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出售均需两人同意。
3、一方要取得全部产权需协商一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以平分为原则,婚前一方出资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注意,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若再售后又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证明财产前后变化关系的证据(如前后的资金流向),在确定主贷款人,避免一行多户头或多行多户头,婚后再售如何认定财产权属
1,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
2、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夫妻共同还款时,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则会被区别对待。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主贷、次贷有讲究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办理过户手续时,第三人善意购买,但如有按揭未清,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是按份共有。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
3、仍然属于婚前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离婚时财产来源及区分问题。”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
2、对外关系、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房屋的出租。
2,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婚后的,特别是一方出资。婚姻法新规,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此外,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会耗费不少精力和金钱。注意: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五、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婚后买房的细节
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财产实行AA制,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中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银行存取款单据,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四,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专家解释说。一般情况下,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您好,关于形式婚姻的几种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效婚姻主要为四种类型。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后婚姻关系才会被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您好,关于形式婚姻的几种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效婚姻主要为四种类型。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后婚姻关系才会被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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