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应当归属于公司这个企业法人,而不是归股东。因为股东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在法定条件下都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不归股东,而是归公司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四)》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款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利益是指以实现公司宗旨为目的的同时包括所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是一种集体利益的体现。
股东利益是指通过合理经营公司,能够为股东带来的财富。
一般情况下,侵害公司利益就是侵害广大股东的利益。但是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利益范畴,尽管对公司利益的每一次损害都会减损每个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但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人格使公司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之间不能画等号。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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